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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丨江苏省装配式开工850万㎡列入2021年苏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要点

发表日期:2021-02-18

2021年,苏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全市住建部门要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加强总体谋划、完善政策体系、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关键技术、培养专业人才等方面,全面巩固、提升“十三五”期间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成果,同时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促进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等先进技术推广使用,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优越性。

 

一、加强总体谋划。将“十四五”期间我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纳入《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年,贯彻落实《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2021年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各地应按照《2021年全市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和人才培训任务计划表》(详见附表)的任务分解推进实施,确保全面完成任务指标。

 

二、执行实施标准。2021年,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纳入考核、统计: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5%。积极推动装配化装修在成品住房建设中的应用;鼓励、支持政府投资公共项目中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

 

三、强化推进措施。抓住土地出让环节,在土地拍卖条件中明确预制装配率要求,同一地块中符合本文第二条标准要求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30%。政府投资公共项目应全面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各地应抓住工改机遇,项目审批部门从《项目建议书决定书》开始明确实行装配式技术和预制装配率。

 

四、推进示范创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开展创建“苏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活动。积极支持我市符合创建条件的项目创建省级、国家级建筑产业示范项目。积极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装配式部品生产、装配化装修、教育培训机构创建省级、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指导已获准创建省级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完成创建目标和评估验收;适时组织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部门、相关企业进行观摩、学习。

 

五、加强过程监管。全市住建部门应切实加强装配式建筑的过程监管。负责建筑产业的部门应将实施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指标推送至行政审批、资规等部门;审图机构应核对设计单位提供的预制装配率的计算书与该项目的设定指标是否相符;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招投标重点环节对该项目预制装配率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进行重点监管;房地产预售部门在办理预售时,应核对项目预制装配率等指标。

 

六、严格质量监管。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预制构件登记、进场验收和送检制度。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将部品部件进场、吊装安装、节点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分别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拍摄上述关键节点和工序的影像资料,并上传至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上述关键部位和工序,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参与项目首层拚装、灌浆验收。研究出台、试点推进关键岗位施工人员持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的政策文件。创新质量监督手段,试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重要节点抽测制度。

 

七、加强人才培训。组织全市从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主管部门等主体走进高校进行专业培训。发挥我市省级培训类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作用,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人、预制构件检测人员和BIM技术的应用等方面专题培训、考核;通过考核的人员,可获培训合格证明;对于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会同人社、总工会等部门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工人职业竞赛活动;对于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五一”劳动奖章等奖励;组织参与全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大赛。

 

八、深化课题研究。调研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装配式建筑建造技术应用情况,分析推进工作的关键因素,提出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方案。紧密结合我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预制构件标准化设计、生产质量检测,以及生产、运输、安装等环节的质量管控等专题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技术导则。鼓励建筑业企业针对实际需要,开展课题研究,出台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类企业标准。

 

九、落实扶持政策。符合本文件第二条预制装配率标准的项目方可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贯彻《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等规定,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吊运、安装列入《应急管控豁免工序范围》。各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在同等条件下,装配式建筑优先参评“姑苏杯”优质工程、市级标准化监理项目,优先推荐对应的国家级、省级奖项。

 

十、加强监测督导。启用“苏州市装配式建筑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各地住建门协调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将项目信息录入监管平台。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充分利用该监管平台,对装配式建筑从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开始到审图、工程发包、质安监督以及落实预制装配率等指标要求等实行全过程跟踪监测;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行监测;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采用BIM、总承包等情况进行监测;申报创建各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已录入监管平台。各地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导、纠正,对拒不整改的项目,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或报请上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办公室指导。